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蕙兰瑜伽冥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法学人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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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02日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法学人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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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法治不仅仅是要考虑当下,也要考虑未来。法治要提供制度环境安排,这一安排的质量将直接决定新兴科技等的发育状况酒窝夫妇。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挑战,从而为我们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许多院校都开始关注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分别设立了有关的研究机构,如大数据法律研究院、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等,大力推动与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相关的现代科技和法律关系的研究和教学工作香港先生。2018年4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了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论坛,4月21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了“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经与《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编辑部协商,拟于2018年7月中旬在重庆召开人工智能法学教育高端论坛。很多高校都举办了“人工智能带来的版权挑战”的沙龙,中国人民大学李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华中科技大学熊琦教授都将此作为学术探究的重点。小编结合2018年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复试真题,为大家呈现热点是如何与知识点结合的。
百度已经研发出可以创作诗歌的机器人,微软公司的人工智能产品“微软小冰”已于2017年5月出版人工智能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
问题:
1、“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该享有著作权?
2、谈谈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该享有著作权?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该享有著作权潘利国,首先需要明确“人工智能创造物”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作品的要求。
作品是著作权的对象,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特征有:
1、实质是能够被他人感知的外在表达,而非思想、情感本身;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人的思想或感情的独创性表达。自现代著作权法产生至今,其立法目标始终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作品的法定专有权来激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对作品及其归属的认定,也围绕作为主体的著作权人展开。作品作为独创性表达,被认为必须源自人的思想和感情。
2、内容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这是作品的范围限定。
3、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
王敏彤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思想或者理论观点上的创新,即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渴望城市1,既不是已有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既定程序或者手法推演而来。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判断上需要确定该内容中是否存在人“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亦可进行文学艺术创作活动一世好命,不同于传统计算机的创作过程,人工智能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不断学习训练,未来可能不再依赖于硬件和事先定义的规则。从目前有关人工智能的各种报道和描述来看魔塔50层,至少在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只是应用某种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与为形成作品所需的智力创作相去甚远。
4、属性上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述作品。
其次,需要明确“人工智能创造物”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主体身份要求。著作权法上主体包括作者及其特定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许可人基于作品的权利也只可能归属于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的著作权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著作权制度中的意义,体现在对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组织和投资上,乃产业化发展和分工所必须,最终落脚的仍然是激励人的特定行为。在权利归属条款中,著作权法明确否认自然人以外的对象能够实施创作行为,所以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特定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视为”作者,而视为作者的原因,还是因为作品体现出了法人的意志。严格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来解释,人工智能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其显然无法具备如自然人一样的意思或意志而转换成为权利主体,其生成的内容亦不可能同时成为作品。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活动不同于学术研究,学术研究在于探究“真理”蕙兰瑜伽冥想篮球火第一部,而司法活动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理解决法律问题,目的是追求法秩序的稳定。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不能享有著作权。
二、 谈谈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
补充:
本问题属于开放性问题,言之有理即可。可以参考下列两篇文章的观点:
1、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
2、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归属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可视为是代表设计者或训练者意志的创作行为。事实上著作权法在拟制投资者和组织者作为著作权人时吴善柳,早已设计了相关制度石中鱼。在我国著作权法法人作品条款中,对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意味着在没有参与创作的情况下,特定主体仍可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从现行著作权立法来看,作为著作权主体的作者主要包括创作者与投资者两类,前者往往被认为是狭义上的作者,而后者在法定条件下也被视为作者。对于新出现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肯定其最低限度创造性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作者,因为从机器学习的训练角度看可贝尔眼贴膜,所有者即为向人工智能注入其意志的主体,人工智能则可视为代表所有者的意志创作。在此情况下辻政信,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被视为作者,完全没有任何制度上的障碍彩音心爱。
参考文献:
1、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 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
2、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注:
我们尊重原创,以上内容经整理编辑,供学习交流,如果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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